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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实《物权法》取消工商针对个体户歧视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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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惜辉 文章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9 21:16:45 | 【字体:小 大】 |
工商局本是维护我国市场经济领域秩序,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行政执法部门,然而、多少年来工商局的日常工作重心本末倒置,已经严重偏离了其部门职能工作的正常轨道,几乎把全部门的所有精力都放到仅仅是针对个体工商户收费上。
工商的职能很多,但没有一项是用来强调收费,其当年制定的针对个体工商户的收费,既工商管理费依据其明文使用规定,本应用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和“为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费用”。然而、工商局竟然把这种明确规定用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和“为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费用”,演变成为本部门养人的收费,演变成为地方政府而创收的收费,而这样的演变完全无法可依。
长期以来,工商局绝大多数人员的日常主要工作仅仅是围绕着针对小商小贩的收费。形成工商部门首要工作任务就是“为收费而养人”,“又为养人而收费”的恶性循环局面,而工商局不是针对被监管的所有市场经济主体收费,仅仅是针对其中最弱小的小商小贩已经纳税后另外一种明显的歧视性收费,工商局已经成为地地道道的收费局。
近几年来,在个体工商户因故减少几百万的同时,工商部门的人员和工资待遇也在不断增加和提高,这一切都必然要取之于工商针对个体工商户的收费。因此,工商局就年复一年超标准超税收政策增加收费任务,连续不断的以各种借口来“纠正”其以往针对个体工商户额定“偏低”的“错误”,造成许许多多的小商小贩“费大税小”,“费高于税”的现实情况,许多小商小贩每年所缴纳的空有其名的工商管理费竟然比税收还要多很多。
在个体工商户和营业额不断减少的情况下,工商管理费竟然能够莫名其妙的大幅度增加,有的工商管理所的收费任务竟然由二十万一步涨到一百二十万,有的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管理费竟然由二百元一步涨到一千元,同一个体工商户在2002年时一年应缴纳的工商管理费额是2000元,到2006年已经突飞猛进涨到一年要缴纳工商管理费8000元。
收非所用的工商管理费早已经成为个体工商户的最大经济负担,个体工商户在为国家缴纳税收的同时,还要被迫不得已另外尽义务缴费来供养一个拥有近百万人员的庞大国家机构;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其孕育出来的诸多个名不副实社会团体协会,个体工商户因此而不堪重负、无不叫苦不迭。
近几年来,国家相继为经营者出台许多优惠政策,然而工商局都却有意阻挠不落到实处;根据《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后来在1999年和2002年曾经先后二次发布文件强调为个体工商户减低收费;《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计价检(2002)1807号)规定:“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2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凡进入各城乡集贸市场内,已收取了市场设施租赁费的(包括各类收费主体),市场管理费和交易手续费减半计收”。事实上工商局根本就没有落实政策。
国家为下岗再就业人员出台减免各项税费的优惠政策,事实上还有许多下岗再就业者都抱怨享受不到国家给予的优惠待遇,特别是工商管理费得不到应有的减免。国家还明确规定网吧应按照企业登记管理,事实上在绝大多数地区工商局都有意引导网吧业主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然后针对网吧收取高额工商管理费。
多年来,社会各界许多有识之士和多家新闻媒体不断呼吁取消工商收费,国家发改委也早在2005年6月就明确表态:“要坚决取消针对个体工商户的歧视性收费”,在近几年的“两会”上,全国各地许多人大代表也就取消工商收费问题提请了积极议案。
更为重要的是,早在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收费规定。”由此看来,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在事实上早已被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正式宣布取消。
可时至今日,仅仅是北京市和天津市率先全面彻底的取消了工商收费,重庆市也象征性的决定提高针对个体工商户收费的起征点,据报道重庆市将有十六万个体工商户因此而不再缴纳工商管理费。四川省政府虽然早在2003年6月就决定取消工商管理费,但在工商部门的抵制下,其具体安排和落到实处上还相差甚远和不尽人意,引发了多起个体户诉讼事件。
其它的省份至今都在相互观望,绝大多数省份在新的一年里还大幅度的增加了新的收费任务。联想起上届中国政府推出工商局与其经营市场“管办脱钩”改革的现实情况,“管办脱钩”改革几年时间过去了,然而,时至今日在许多省份“管办脱钩”改革都没能真正落到实处。由此可见,尽管多年来社会各界取消工商收费的呼声连绵不断和此起彼伏,出现如此截然不同的多种结局也就见多不怪了。
工商局针对所有的公司与企业不收费,仅仅是针对小商小贩收费,这种欺弱扶强的做法不仅严重偏离了其部门监管职能工作的重心,还严重违背我国《物权法》:“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政策规定,完全是一种非常明显和收非所用的针对小商小贩歧视性收费,这种“费大税小”,“费高于税”,仅仅是针对小商小贩的歧视性收费,已经严重危害到广大人民群众就业难,严重阻碍制约市场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因此,建议中国政府赋予全国所有个体工商户“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平等国民待遇,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全面彻底取消针对个体工商户歧视性收费。个体工商户除了依法纳税和向市场主管部门缴纳物业管理费外,取消卫生防疫等其它行政执法部门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彻底改变许可登记就是为了收费的现实情况。
惜辉/文
2007年3月18日
以下转载当年制定的工商收费征收和使用范围规定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上缴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海南行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经委已同意成立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协会筹备组织已经开始办公。
关于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来源问题,一九八三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中已有明确规定,即从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管理费中提成解决。一九八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财政部同意发出的《对(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84)工商137号]第三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上缴的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提成,按规定及时上缴,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提成,应从(83)工商字第91号文开始执行时算起,按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的1%提取。此项提成款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缴代存,待全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筹备组织成立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文通知上缴。”
鉴于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筹备组织已经成立并已开始办公,请你们接本通知后,将从(83)工商字第91号文开始执行时起,至一九八六年上半年度应当上缴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提成款,于今年九月底以前,直接汇寄北京中国工商银行南礼士路分理处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筹备委员会(正式成立后,改为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帐户,银行帐号:8901734。今后,应当上缴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提成款,每年汇寄两次,上半年度于当年七月二十日以前汇出,下半年度于次年一月二十日以前汇出。特此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83)工商字第91号]发布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经商得财政部同意,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应当同其他社团法人一样,有其独立的经费和自己的财产。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所需的全部经费来源,由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管理费或管理费提成中拨付。经费拨付办法: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业户收取的管理费,除去应当上缴的提成和按规定缴纳的费用外,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比例拨给同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市、地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取的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提成,除应当上缴的提成外,按百分之七十以上的比例拨给同级个体劳动者协会。上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拨给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由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按照(83)工商字第91号文中(三)的规定掌握使用。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的财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或管理费提成,拨给同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后的剩余部分,应当本着“收之于个体工商业户,用之于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原则,可以用作宣传教育费、表彰先进个体劳动者的奖励费以及其经验交流、专业会议等费用,不准挪作他用。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上缴的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提成,按规定及时上缴,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的提成,应从(83)工商字第91号文开始执行时算起,按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业户管理的百分之一提取。此项提成款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缴代存,待全国个体劳动者协会筹备组织成立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文通知上缴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1992〕价费字414号(节选)
一、根据《城市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管理费。
三、管理费的标准,根据个体工商户的利润率或收入总额确定。
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5%—15%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2%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上述幅度内制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或交易手续费、设施租赁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收入较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减收或免收管理费。
四、管理费每月收取一次,收取管理费的手续要简便易行。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自行收取,也可以委托市、县(区)个体劳动者协会代收。
五、管理费收入的使用范围:
(一)个体劳动者协会经费开支,包括常设机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办公费(参照事业单位经营开支标准执行)以及法律顾问费等。
(二)为个体工商户服务的费用,包括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误工补助、奖励等费用。
六、市、县(区)级以上个体劳动者协会所需经费来源,可以从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中提成解决。提成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物价部门确定。
七、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的管理费,应在缴纳工商所得税后列支,以保证国家税收收入。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要专款专用,结余不上缴,不纳所得税,转入下年度使用,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调用。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管理费收支工作的管理,少花钱,多办事,认真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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