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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向劳动者一边倒”的新劳动法
作者:黎明 文章来源:凯迪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18 0:24:48 | 【字体: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这部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其内容以及近、远期影响,因涉及人群、领域众多而正被中国公众与媒体热切关注,并且,外企和外国分析家的关注程度,也不亚于国内各界。
  
    与旧的劳动合同法相比,新法增加了若干有利于劳方的条款,如工作地点和职业病危害等防护条款、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合同到期前终止要付经济补偿金条款等等。对新劳动法的特征,有专家解读为“向劳动者一边倒”,引起网民议论纷纷。

    “向劳动者一边倒”的说法并不严密。主要的缺陷,一是将“劳动者”的概念运用成“狭义”的了,雇主方、用人方似乎没在“劳动者”范围。其实,这里的“劳动者”仅是相对于“资方”而言,而在政治意义上,谁也不会将雇主排斥在“劳动者”之外。这个漏洞属于字面上的,而在实际生活中和学术理论上,我们社会并没有认定“雇主不是劳动者”的势力。二是,“一边倒”给人以法规“不持正”之感,劳资之间的对立和利益冲突由此彰显。然而,这个“一边倒”又是相对于旧劳动法而言,特别是相对于往常实际的劳动关系而言---几乎所有的社会力量都向“资方”一边倒,倾斜过重、过偏乃不争之事实,劳资对立的严峻态势,也主要由于资方的缺乏制约而造成。这种情势下,出现新法的“反向倾斜”,就有了纠偏和“持正”意义。

    属社会法范畴的劳动法,本来就应该是偏重于保护劳工利益的。况且,由于体制性原因,财富与资本的权利在中国社会也过于嚣张跋扈了。

    “增加企业成本”,“不利于雇主和企业发展”等等反对意见,无论从道义和效益规律的角度考察,都站不住脚。正常经济、政治生态中,利于员工安定和积极性发挥,也就利于企业和雇主,雇主和雇员利益上达成一致,这本是正规企业、正常雇主追求所追求的局面。而作为就业者,他们不会热心于搞垮企业、损害雇主或频频跳槽,因为这和他们的就业目标和切身利益并不相关。在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前提下竞争,这该是经济竞争中不言而喻的基本原则,无视劳动者人权和福利的企业,或者一旦正常对待劳动者就会陷入困境的企业,尽管破产好了,散伙或撤资的姿态也吓不到谁。

    黑窑厂使用奴工,成本最低,“竞争力”倒是很强,但那“效益”和竞争力都是建立在奴工人权尽失的基础上,这样的企业和雇主消失了,没人惋惜。在不将人权置于首位的条件下竞争,既无文化含量,有无技术含量,其竞争结果,不过发展黑恶势力而已。

    至于“新法可能对中国投资环境带来消极影响”的预测,没有道理。国际社会关注中国劳工劳保和人权状况,甚至走在了中国企业之前,许多以中国大陆为产品制造地的跨国企业,接受订单的条件中都有关于劳工保障条款,中国本土方面的保障情况还得由外方监督落实。这种情况不难理解:一种无规则、无道义的竞争秩序和企业状态,也不符合国际资本的长远利益和国际市场的竞争需要。

    《纽约时报》评论说,“这是一部接近欧洲标准的劳动法”,“它赋予工会同用人单位谈判的权力,这是二十多年来中国劳工管理制度上意义最重大的改变”。这就是很不了解中国国情的言论,因“赋予工会同用人单位谈判的权力”而进步,然而,中国却没有代表雇员的独立工会。

    新劳动法内容的进步意义明显,但根据现实的中国国情应谨慎评价。客观地说,这仅是“字面上的进步”。实际上,对新旧劳动法有所顾忌的雇主,还是些“比较好的少数”。一般情况,资方对雇员权益的践踏,是轮不到劳动法费神干预的;员工在可能拿起法律武器之前,就会被老板“解决掉”。贿赂和“关系”,规定着实际的劳资关系及力量对比、法律执行,所以说:新劳动法内容的进步性不是问题,而实际中有无利于劳动者的执行落实才是问题。

    有迹象表明,从现在到新法实施这段时间,是一个“裁员调整期”。雇主,特别是中小企业雇主,会在此阶段结合新法内容慎重考察人事,辞退一批“不重要”和“高成本”的雇员;同时,各种“合理避法”的对策和操作都会紧急出台。劳动者没有自助能力、倾诉渠道和结社条件,执行新法的法治、政治、市场与社会组织环境整体不良,这样,任何新法都会最终成为“一部供人违反的法律”---这个道理事先应予说清。

                      2007年7月15日
文章录入:cxzj    责任编辑:cx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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