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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财产权、平等权、言论自由权、结社权等。
可是我们的税法中这个逻辑关系是不成立的,不能说这些义务的规定就是为上面这些权利服务的。我们能说纳税人承担提供信息的义务是为自己的知情权服务的吗?我们能说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是为自己的受尊敬权服务的吗?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也是一样的道理,如果脱离了纳税人的本质权利和基本权利,他的“义务”跟专制社会的奉旨纳税还有什么两样?
公民社会跟专制社会税收的本质区别的,所有的具体权利都是纳税人公共产品享受权这项本质权利和基本权利的延伸,所有具体的纳税人义务都是为了实现纳税人公共产品享受权这项本质权利而规定。离开了纳税人的本质权利和基本权利,一切都无从谈起。我们永远也不要忘记这一点。
我国的《税收征管法》确实规定了一些纳税人权利,这是个进步,但现在有人用它们来证明我国纳税人权利已经到位,这不是正确的理解。那里面多是一些纳税人的具体权利,基本没有涉及纳税人的本质权利和基本权利,因而是不到位的纳税人权利、低层次的纳税人权利。这些权利专制社会也可能有,例如,不管税收立法的变动性有多大,在特定的时期,征税的依据还是固定的。对征税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纳税人可以在权力体系内逐级上告,直至最高统治者。有时候,问题也能够得到解决。然而,不容否定的是,纳税人的这种权利只是固化其义务主体地位的一种手段,并不足以使其成为一个权利主体,更不可能成为民主、法治实现的标志。
从这个层面上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是第一位的因素,义务是第二位的因素。税法是以纳税人权利为本位的,纳税人权利构成税收法律体系的核心。权利是纳税个体的自主性、独立性的表现是国家创制税收法律规范的客观界限。纳税人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置是为了纳税人权利的实现。而在专制社会或非民主社会里,这个关系正好相反。法律是统治者维持特权的工具,他们拥有无限的权利,人民则承受着无限的义务,是义务本位的法律。中国传统社会制度的最大弊端,就是重义务、轻权利,把法律视为防民、治民的工具,把民众看作唯统治者马首是瞻的仆人。受这种文化的影响,至今,中国人的权利观念仍然薄弱,某些政府机关或官员对民众“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主子意识依然顽固不化。中国人至今所能理解的国家、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仍然是“亲民”、“爱民”,这不过是传统的官在上、民在下思想文化的反映,与我们对现代民主文明社会追求的权利本位观念相去甚远。
税收因公共产品的存在而产生。公共产品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使其没有办法由私人部门提供,而只能由政府提供,并由此形成纳税人与政府的“最原始”的也是最“基本”的关系:政府为公民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纳税人把税收当作公共产品的对价,承担纳税的义务,目的是为了实现享受公共产品的权利。可见,纳税人与政府的关系,最初起因是纳税人对公共产品的需求,最终目的是实现纳税人享受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权利。
这些权利为什么要归于纳税人?因为它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财产权。从法理上说,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先于国家税收权力而存在。财产权是一种不容置疑的绝对权利、和公理权利,它与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共同构成了最基本的人权。政府“剥夺”的多,“剥夺”的不合理,就会直接侵害纳税人的财产权。所以正当的税收,应该是政府与纳税人协商、谈判、博弈的结果。
如果政府不给予纳税人这个权利,拒绝跟纳税人就税收问题进行对等谈判,纳税人维护自己财产权的本能和欲望也不会因此而降低。谈判桌上办不到的事情,纳税人会“挪到”谈判桌下面去进行,那就是偷逃税收。一个纳税人权利缺乏的社会,一定是纳税人偷逃税现象极为严重的社会,而且偷税之风不可抑止。因此,只有一个办法,给纳税人以应得的权利。
我曾在《论税收的宪政精神》一文中将纳税人基本权归纳为10项。比如,所有的税收要素都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议会)进行法律规定。在宪政制度下,所有的税收事项都因涉及人民利益或可能加重人民负担而成为立法事项;比如,税收立法机关必须依据宪法的授权制定相关的税收法律,并依据宪法保留专属自己的立法权力,任何其他主体(主要指政府)均不得与其分享立法权力,除非它愿意将一些具体和细微的问题授权给政府或其他机关立法,而这种授权也必须在宪法的框架之内进行,而且是具体化的。任何政府机关不得在行政法规中对税收要素等做出规定,也就是说,除税收立法机关正式立法外,一切政府文件、部委规章、法院判决、民间习俗都不算数。比如,政府征税所依据的法律,只能是人民行使权力的议会制定的法律,这意味着不允许存在任何超然于宪法、税收基本法和相关税收法律之上的权力,意味着任何人不得因违反宪法和税法之外的原因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再比如,规定人民仅承担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纳税义务,有权拒绝这个范围之外的任何负担,等等(见《财政研究》2004年第5期)。
这些权利理应归于纳税人,如果现在这些权利让政府垄断着,那么就还给纳税人,不给不行。为了社会的长治久安,为了“和谐社会”的实现,政府只能委曲求全,没别的选择。
10.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税收文化? 任何好的制度的背后都必须有个与之相适应的文化的支撑,现在中国的制度为什么是这个样子而不是那个样子,是因为我们有我们自己特有的文化,一种很难改变甚至不可改变的文化在起作用,当然,还有别人的文化的融合沟通。正如马克斯•韦伯在自己的名著《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中指出的,制度的发展与变迁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由某种文化原因来解释的,甚至完全取决于文化自身的理性程度。我的朋友刘军宁先生也说过,制度本身很容易引进,照葫芦画瓢,说规范就可以规范起来,但是,如果缺乏一个宪政民主的文化环境,不认真培育政府、官员和公民的宪政民主意识 ,那么,即使引进最好的制度,到头来也会是竹篮子打水一场空。自然,税收也是如此,而且更是“如此”。我们这个民族,实在太缺乏现代税收的文化理念,太缺乏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太缺乏公共财政精神了。
一个故事曾引起我的注意。1851年,就是道光皇帝“驾崩”的那一年,一个叫赫克(Huc)的外国人和几个朋友离京外出,在一家客栈饮茶时,遇到一伙中国人。几个外国人想发起一场“小小的政治讨论”,他们针对皇位的继承问题提出了各种猜测,意在引导在场的中国人说出他们的看法。但是,那几个中国人对此无动于衷,继续喷云吐雾,大口饮茶。中国人的冷漠激怒了外国人,并表示了不满。这时,一个中国老者起身走过来,把双手放在赫克先生的肩上,冷笑着说:“听我说,朋友,你为什么要让这些无聊徒劳的推测来劳心、费神呢?大臣们关心此事,他们拿的就是这份俸禄。让他们拿他们的俸禄去吧,可别让我们操这份心。我们一无所得,还要去关心政治,岂不成了天下最大的傻瓜?”
这位中国老者一语道出了中国社会的本质:百姓毫无权利可言,既然如此,人民也就自动选择了从心理上远离这个国家,他们认为,自己没有必要为这样一个不属于自己的国家承担义务。所以在外国眼中,中国人对国家政治和公共事务总是显得“极度冷漠”,而税收在中国人的心目中,从来就是猛虎野兽,唯恐避之不及。
今天的中国人,这个“传统”继承的“不错”,偷逃税之风就像肆虐的瘟疫,遍布大江南北,各行各业,各色人等都被“卷”了进去,甚至到了“法不责众”的程度。在一个不尊重纳税人权利甚至不知道纳税人权利为何物的社会,怎么可能造就出自觉守法的纳税人来?一方面是“收税是政府的事,纳税人无权说三道四”,另一方面是“你收你的税,跟我们有什么关系?”对税收的专断和冷漠交织在一起,今天的中国人跟150年前的中国人相比,究竟进步了多少?
最近某新闻机构组织了一次问卷调查,其中一个问题是:如果税务机关对你进行行政处罚,且处罚过重,你该怎么办?结果有89.26%的纳税人选择找人说情,8.42%的纳税人选择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只有2.32%的纳税人选择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另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人士披露,近年查出的与税收法律不符的涉税案件和不当的税务处罚决定数以万计,但每年法院审理的税务行政案件占当年全国行政诉讼案件的比例却不到2%。在发达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中,这个比例一直是很高的,我国台湾地区高达60%以上。当自己的权益受到非法税的侵害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托门路找关系,却想不起应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人是有的,没有声音,寂寞得很。——人会没有声音的么?没有,可以说,是死了。倘要说得客气一点,那就是:已经哑了”。鲁迅先生所说的无声的中国,仍然在21世纪的中国人中间徘徊。
到目前为止,我国官员们所能理解的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还是“支配”与“被支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我国纳税人所理解的税收,还是“皇粮国税”的水平。改革开放快30年了,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的长进实在有限。哈耶克说:“在税收这个领域,政府政策的专断趋势比其他领域更为凸显。”我们从消费税调整和最近的对二手房转让所得征收20%的决策过程可以看出来。几乎都是政府自说自话,整个决策过程没纳税人什么事,只有听招呼的份儿。就是此前的个人所得税的听证会,大家也都知道那是怎么回事,跟民主根本不沾边。
国外的经验或许能促使我们反思自己的税收文化。SGATAR(亚洲税务管理与研究组织)的主干国家都非常注意政府在税收过程中的角色定位,他们认为,新型的税收征纳关系是以纳税人为中心,纳税服务的具体内容取决于纳税人的需求。他们非常注意加强对纳税人需求的调查分析,建立纳税人意愿的反映渠道,实现纳税人与税务部门的良性互动。比如在新加坡,企业被认为是经济增长的原动力,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而不是企业的“家长”或“指挥官”。政府的基本职责是向纳税人提供良好的法律、高效的行政机构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并提供包括硬件(物质)和软件(人力)在内的税收基础设施。美国更是一个非常有名的尊重纳税人权利的国家,制定有《纳税人权利法案》,在官方和民间建立了发达的纳税服务网络。所谓“民间”,是指独立于官方税务机构专为纳税人提供帮助的“纳税人援助服务处”(Taxpayer Advocate Serv-ice),在每个州和报税中心都设有办公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维护纳税人和协助纳税人解决纳税过程遇到的困难,这就使大部分税收问题都能得到较为公正和及时的解决。应该说,这才是税收领域的“主流文明”。
我们必须意识到,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的精神、纳税人的原则,早晚会植根于我们的社会中和每一个公民的心灵中,并且将再也不会因为我们转过脸去而消失,唯一的选择是正视它,对它做出正确的解释。公民承担纳税义务以享受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为前提,任何单方面要求公民强制承担纳税义务的行为,都是不正义、不合法的。更重要的是,纳税不单单是一种向国家尽义务的过程,更是法律对公民作为这个国家主人的身份的确认;与义务相对的不只是权利,还融合着纳税人的责任、使命、尊严和荣誉。一个不尊重纳税人权利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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