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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稷山诽谤案”判决结果挑战司法公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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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陈潭 文章来源:凯迪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1 23:39:23 | 【字体:小 大】 |
据《新京报》5月20日报道,备受关注的稷山3名科级干部"诽谤县委书记案"最后一名被告人一审审判结束。2007年5月17日,稷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稷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薛志敬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此前,薛志敬的同案疑犯杨秦玉、南回荣因犯诽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 因举报县委书记而“激起民愤”的3名科级干部的审判结果在县委书记的特殊“关怀”下终于尘埃落定。3名干部既保留了饭碗,又不用被开除保留公职,结果似乎是令人满意。但是,笔者看来其结果非但不令人满意,而且还挑战了司法公正的底线。 众所周知,公民对官员干部有监督权批评权揭发权,法律赋予了党员、公民有批评和举报党政官员的权利。杨秦玉等三人撰写的反映李润山的材料,无论从其内容,还是寄送范围看,都应视作“举报信”。可我们看到的结果是,当地政府动用司法权力,以“诽谤罪”来打击报复正当举报的公民。由此,笔者联想到前不久发生的“彭水诗”案,“彭水诗”案与此案有相似之处,但结果却不相同。“彭水诗”案中的秦中飞无罪并获得国家赔偿,而该案的结果却是3名干部因正当的举报而获罪。该案反映了地方政府某些党政官员在掌握绝对的权力下,敢置法律于不顾,置公民的正当权利于不顾,凭借自己莫大的权利利用国家公器挑战司法公正的底线。 我们应该知道,按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诽谤罪属于受害人自诉案件,只有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被害人不起诉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也只有在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或者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两种情况下才能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现实情况是,该案“被害人”李润山并没有遭到任何的强制、威吓以至“无法告诉”的情况。而对于稷山县检方所说的3名干部的“诽谤”因为正值稷山‘两会’召开前夕,严重危害了稷山县的社会秩序,给被害人的人格和名誉带来了严重损害。笔者看来,这纯属无稽之谈。事实上,3名干部只把37份“举报材料”寄送给运城市委书记、市长,稷山四大班子及各局办部分领导,范围很小,没有危害社会的稳定。所以,这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诽谤个人案,是在党政领导非法干预下,司法权力的被滥用,使公检法彻底地沦为个别领导的他打击报复的工具。 一个民主法制社会提倡司法公正,其必然要求公民的举报与监督权利受到极力保护。“彭水诗”案在舆论的压力下,得到公正的解决。而“稷山诽谤案”却在地方政府领导的绝对的权力下威逼下,又一次成为现代版“文字狱”。笔者明显的感到,“稷山诽谤案”是当地领导赤裸裸的对公民正当权利的粗暴践踏,是当地领导利用权力挑战司法的公正性。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是一条真理。由此来看,一些领导干部如此胆敢滥用自己的权力干预司法,并且采用非法的手段打击公民的批评行为。那是因为,在权利无限集中到少数人的手中,同时缺少有效的监督的情况下,法律的准绳只能掌控在领导手中。一些领导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顾法律的规定,以自己的意志决定没有权力的公民的命运。而在这样的情况下,普通公民只能沦为个别领导的鱼肉,任刀俎妄为,司法公正的天平只能往掌权者那里倾斜。 "诽谤县委书记案"的审判结果是我国司法界的悲哀,这完全违背了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初衷。现在,我们必须关注,如何才能某些地方领导干部对于司法裁判的粗暴干涉,如何才能防止现代版的“文字狱”发生。笔者认为,国家必须建立健全新的用人以及监管约束体制,分散领导的权力,加强公民的监督权、检举揭发权、控告权等一系列的权利。最终,建立起一个公正廉洁的民治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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