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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面前,没有“小姐”只有公民
作者:周义兴 文章来源:凯迪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16 14:29:41 | 【字体:
11月末,深圳警方将卖淫嫖娼违法人员公开示众的事件一经披露,即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公众纷纷以人权与法律观点表达了各自的意见,其中有不少社会人士与法律专家,认为深圳警方的“示众”之举,涉嫌侵犯人权和违法。对此,深圳市福田公安分局王政委在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时表示,对涉黄人员进行公开处理“合情合理合法”。公开处理是否违法在法律界定上不是很清楚,不能说这是违法(《中国青年报》12月11日)。

其实,对深圳警方的“示众”之举究竟是否涉嫌侵犯人权与违法,社会公众与法律专家对此已有了相当程度的阐述,相信社会对此也已有公论。然而我想说的是,从深圳警方在接受采访时的上述表态看,警方一方面在认为公开处理行为“合情合理合法”的同时,又承认是否违法在法律界定上不是很清楚的矛盾认识,本身就在某种程度上说明,警方的“示众”之举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执法机关“法无明文皆禁止”的行政公理,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必须在有法律明文授权的前提下,其行为才具有其在现代社会所应必备的合法性,同时这也是行政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因此,深圳警方在行使社会公共管理权力时,只有在明文法律框架内才具有真正的合法性质,而“法律界定”不是很清楚,本身就说明“示众”在法律上没有得到明确授权,因此在法理上,警方就无权行使相关的权力。而擅自行使的权力,属于越权的行政,由此在性质上毫无疑问当属于违法行为。

而以公民权利观点讲,在法律面前,公民权利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条件下才能受到限制。同时,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因社会身份、职业区别、品格高低而有所区别。具体以深圳警方的公开处理为例,虽然卖淫嫖娼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警方也应、且必须对相关违法行为当事人作出处罚,但这种处罚必须是有法律依据的,并且同时也应是在法律范围之内的。因为即使是违法人员,同时也是公民,其所应有的权利在没有法律明文可剥夺的情况下,其权利也应与其他合法公民一样受到保护。而这,在某种意义上恰恰是法律正义的体现,同时也是所有公权机关行使权力时的边界。而深圳警方在对有关违法人员进行公开处理时,忽视的也许就是这一很重要的问题。

所以笔者认为,面对深圳警方的公开处理行为,相关执法机关必须认识到,公民权利,哪怕涉及的是违法人员,其权利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剥夺的条件下,同样也应受到保护。因为在权利面前,没有“小姐”,只有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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