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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国家的诚信
作者:谢鹏程 文章来源:本站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28 18:43:56 | 【字体:

    实行法治的进程,实质上就是建设国家诚信的过程。国家诚信增加一分,法治就前进一步。法治就是国家的诚信。

    每个国家都有法律,但只有那些普遍信守法律的国家才是法治国家。法治的最大优点是确保法律实施的可预期性。人们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应当得到国家的保护。一旦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时,理性的办法就是诉诸法律程序,包括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法律程序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但是,如果法律程序不能得到严格的遵守,执法和司法机关不能依法办案,人们对法律的预期就会落空,对法律和国家的诚信就会产生怀疑、动摇甚至否定。

    立法是国家向人民做出庄严的承诺。国家制定法律就是要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合理分配,建立一套调整社会关系的规则体系,实现正义。树立立法的诚信,就是要制定良好的法律。正义的目标要与现实的国情紧密地结合起来。要使法律成为可操作、可诉的具体规则,而不是政治宣言或政党纲领,更不是供人观赏的漂亮文章。法律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普遍可行的,并且具有内在的逻辑性和体系的统一性。立法的空头支票是对国家诚信的最大损害。

    行政执法是对国家诚信的维护。国家赋予行政机关以强制执行法律的权力,既是保障法律实施的需要,也是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忠于法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能因人因事而废法、失信。执法忠信不欺,平等对待,才能使法律得到人们的信赖,防止发生法律的信任危机。

    司法是对国家诚信的救济。司法的诚信是国家诚信的最后堡垒。司法要以直论诚,提倡诚直,戒在一个枉字。办案要秉公持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掺杂私心邪念,更不能拿法律做交易。法官和检察官要固执正义,排除各种干扰,才能达到司法的至诚至信。

    通过法治,国家兑现向人民做出的承诺,执法和司法都是兑现这种承诺的保障机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信守法律,就是兑现国家的承诺;不遵守法律,就是违背国家的承诺,就是失信于民。

    诚信友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社会树立诚信,国家首先要树立诚信的榜样。商鞅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这是对法治之兴废的经验总结,对于理解我国目前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难题,不无启发。推进依法治国,要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也要同国家的道德建设结合起来。深刻认识法治与国家诚信的内在联系,提高推行法治的道德自觉性。推行法治就是建设国家诚信,法治前进一步,国家诚信就增加一分,全社会的道德水平也会提高一级。
(法学博士谢鹏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著有《论当代中国的法律权威》等论文140余篇,《基本法律价值》等专著和译著50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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