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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中国人死了
作者:cxzj 文章来源:凯迪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3-25 23:35:00 | 【字体:
2004年11月20日,一位36岁的男子,在尚未取得驾照的情况下开车,在北京的一个小区4号楼前面,撞倒一位王姓老太太,致使68岁的王老太太当场死亡。2005年3月23号,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壹年。这位男子对判决不满意,表示将要上诉。估计很多人看到这里都会认为此人是一位实力派人物。非也。该男名叫萨拉姆,是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公民。做出这一判决的法院是北京市一中院(《京华时报》报道)。

  显然做出如此判决的关键因素在于萨拉姆是一位“友邦人士”。问题是,中国人的性命在友邦人士面前竟然如此不值钱吗?其实问题毋宁是中国人自己有没有正视同胞的生命。倘若是为着友邦人士的观感而不惜运用法律的手段草菅同胞的生命,友邦人士会因此而格外瞧得起中国人吗?大谬。古语云:人必自侮而后人侮之。中国人自己都不把中国人的性命当一回事,难道外国人会因此认为中国人够哥们吗?君不见,萨拉姆先生不是表示要上诉了吗?至少我们无法认为萨拉姆先生上诉的原因是觉得量刑太轻,犹如我敢断定慈禧说出“宁与洋人,不与家奴”的时候,“洋人”断不会对中国人敬意有加。

  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中国人果然智慧无比,两千年前就能说出这样的话来。事实上也的确是这样。即使有此例在,我们也不能就斩钉截铁的断定中国人在涉外的时候不重视同胞的性命。比如说,我们可以举出好些例子来证明中国人如何重视同胞的性命,比如说邵云环、许杏虎、朱颖;比如说王伟。甚至有一些同胞,仅仅是受了皮肉之苦,还远没有到性命攸关的地步,也照样闹得纷纷扬扬,举国皆知,比如说赵燕。然而稍稍运用一下脑筋就可以发现,这些人的得到重视,都是有其背景的,比如说,与某国的外交关系。然而王老太太太呢?

  中国的升斗小民,上报纸的机会不多,王老太太好不容易上一回报纸(肯定是最后一回了),报纸也不屑登出她的名字。因为她没有值得大书特书的背景,假如王老太太是被日本人撞死的该多好啊,至少当天就可以举国皆知,然后还会有一批爱国青年发泄他们的愤怒。然而这事情丝毫由不得她选择,她只不过在自己的国土上,在自家门口突遭横祸而已。正因为她的平凡,北京市一中院觉得她应该是轻于鸿毛的那一类。然而我们的法律就是这么保护自己的公民的么?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能保护自己的公民,那么——不要问友邦人士是不是瞧得起我们,要问问我们自己生活在这片土地上是不是幸福安乐。

  看,一个普通的中国人死了。普通到连名字都没有的中国人,死了。死了便也死了。

  犹使我心寒的,是居然用法律的手段来做出此判决。法律是什么?法律是小民们可以倚仗的最后一件武器。然而法律竟然也犹如人的胳膊肘一般可以任意角度弯曲。这等于是说,嘿,外国人,来撞吧,我们不敢怎么样的。一位名叫费依的美国青年,因为在新加坡乱涂乱画,被新加坡[着重]按照新加坡法律[着重]判处鞭刑。消息一出,美国大哗,克林顿总统亲自为之求情,然而新加坡人却并不肯卖账,只是少抽了两鞭而已。据说此事的结果是美国人到新加坡之后,第一件要紧的事就是学习新加坡的法律——当然,这就不太可能出现撞死新加坡人被判一年之后还要上诉的事情了。

  我们知道严复,当年为了“师夷长技”跑到国外去留学。为了提高外语水平,他喜欢到法庭去听庭审。听了一阵子之后他发现,原来外国之强,不是靠船坚炮利,而是因为外国的法律竟然如此认真的保护每一个人的权益!

  是啊,我们的眼界,过多的被泰山占据着,以至于我们确信那就是全部——虽然我们还会说另一句话: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而事实上,如果每一根鸿毛都得不到重视的话,幸福就不是我们的。就好比开头所引的新闻,如果那家伙是个实力派人物的话,我们也就认了。

  听说现在有一个说法叫“盛世”,我不知道这是什么意思,又或者,这个盛世是谁的——至少不是王老太太的。

  附:《京华时报》新闻原文(链接:http://www.bjt.net.cn/news.asp?newsid=97789)

  本报讯 (记者王阳)去年11月,孟加拉人萨拉姆在北京交通肇事撞死1人。前天,在市一中院,他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1年徒刑。
  36岁的萨拉姆,是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公民。2004年11月20日9时许,在石景山首钢十万平小区的4号楼前,萨拉姆驾驶一辆松花江牌微型客车由东向西倒车。在倒车过程中,因为注意力不集中,萨拉姆将路过此地的68岁老太太王某撞倒。王某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市一中院认定,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萨拉姆擅自驾车将人撞倒,并导致对方死亡,这一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据悉,一审宣判后,萨拉姆表示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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