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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苹果”国内遭禁(今日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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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cxzj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3-11-28 16:01:09 | 【字体:小 大】 |
运用新《商标法》有关条款 “美国苹果”国内遭禁(今日关注)
据新华社消息(记者陈冀) 记者日前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广东苹果实业有限公司以广州市苹果鞋服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其“苹果”商标所有权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及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广州市中院裁定支持其申请。这是自去年12月1日新《商标法》增加“诉前禁令”条款之后,广东省内法院对该条款的首次运用。 广东苹果实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为“苹果”图案,核定生产衣物、鞋、领带、腰带、公文包、钱包、背包等商品。广州市苹果鞋服发展有限公司则称自己获“美国苹果集团”授权,其图形商标为“美国苹果”,目前正由国家商标管理局进行公告,该公司也生产“美国苹果”牌的衣物、鞋类、公文包、背包、皮带、领带、钱包等。 广东苹果实业有限公司认为自己是“苹果”商标在中国地区的合法持有人,而广州市苹果鞋服发展有限公司的“美国苹果”牌图形商标与其商标相似,构成侵权,于今年6月依照新的《商标法》,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及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并提供了价值1500多万元的厂房和职工宿舍作为担保。 新《商标法》“诉前禁令”条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27日根据《商标法》第57、58条作出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广州市苹果鞋服发展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以“苹果”图形为商标的“美国苹果”牌产品;清点、查封广州市苹果鞋服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的工厂、仓库、销售点里标有“苹果”图形为商标的成品、半成品及“苹果”图形的商品标志物。 广州市苹果鞋服发展有限公司在接到裁定书后,立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认为其“美国苹果”牌早已在美国使用,并已由“美国苹果集团”向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与广东苹果实业有限公司的“苹果”商标不构成相似,没有侵权。 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该案,并将于近期开庭审理,到时“苹果”品牌之争将有一个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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