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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正确的与正当的
作者:西闪 文章来源:南方都市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0 1:06:41 | 【字体:

        到中国棋院的路上,一位围棋世界冠军被治安员拦下查暂住证。幸好警察识相,免了罚款,可批评免不了。棋院领导知道后大惊,想到一屋子冠军亚军竟然都有可能是罚款对象,赶忙找人办理,让国家队的队员们“暂住”在中国棋院里。

这是近来有关暂住证的新闻中极小的故事。

在一个国家范围内,人们有没有自由迁徙的权利?为此大家议论纷纷。我不想参与这样的讨论,只是想用一个慢镜头,看看人与权利是什么关系。

首要的问题是,什么叫权利?如果说自由总是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得以定义,那么权利则不然,它是一个比自由更难说清楚的概念。康德说,问一个法学家什么叫权利就像问一个逻辑学家什么叫真理,是一件让人为难的事情,因为很难避免出现同义反复的尴尬局面(《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所以有人干脆说权利是一个简单的、不可定义不可分析的原初概念。大多数哲学家认可自由与权利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有的说权利的本质就是自由,也有的说权利的基础是自由。但如果我们审视历史就会发现,诚如功利主义哲学家边沁所言:权利往往指的是得到法律承认并受其保护的利益——哲学与历史为权利给出的定义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落差。

然而,落差并不妨碍人们使用同一个字“right”组成以下词语:人权(humanrights)、公民权利(civilright)、天赋人权(也译为“自然权利”)(naturalright)。也就是说,从字面上讲,权利(right)肯定包含着正确、正当的意思。那么,如何界定一个人有这样或那样的权利,可以用正确与正当为依据。

问题随之而来,什么叫正确?什么叫正当?按我的理解,所谓正确是真理性的,所谓正当则是道德性的,或者说善的。

在传统社会中,真和善实为一体,正确与正当并无区别。所谓的真理被统治者占有,并以法律的形式体现为善。所以,如果我们历史地看就会发现,权利被定义为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利益与它的哲学定义之间矛盾并没有想像的那么大,甚至保持着内在的一致。在这种社会中,统治者集真善于一身,既正确又正当,俨然造物主的俗世化身。人们的权利是自上而下给予的——它由“天”(造物主)而降,但中间需要由统治者颁发资格认证。

到了十七世纪,一个新的概念在启蒙思想家那里渐渐成型,并在十八世纪响亮地喊了出来,这就是“天赋人权(自然权利)”,大概意思就如《独立宣言》所言:“我们认为以下真理是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被他们的造物主赋予了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在列奥。施特劳斯看来,“天赋人权”中的“天”(自然法)与《独立宣言》中的“造物主”没有本质上的不同,跟传统意义的“天”也区别甚小。这一点他在《自然权利与历史》中讲得很明白。最大的区别在于,不再需要统治者作为中介颁发资格证书了,“天”与“人”之间直接发生关联。

统治者失去资质的原因很简单,随着近代科学的进步,真理的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再为包括统治者在内的任何人垄断。统治者的正确性已遭到深刻的怀疑,本身的正当性也必须被证明,那么就失去了代表“天”颁发资格认证的权利。

真理不被任何人所垄断,产生了另一个重大的始料不及的后果,那就是真理的破碎。她像镜子一样裂成千亿碎片,人人各执一片,难以复圆。在这种真理崩裂的情况下,共识不易达成,共同的善无法把握,人与人的关系难以维系,社会也就可能成为一盘散沙。于是斯宾诺莎、孟德斯鸠、洛克等启蒙思想家提出国家与社会重构的新思路,那就是在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上,人们出让自己的部分权利,形成社会契约,并以此作为国家与社会的基础。这样,国家的性质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它不再充当传统意义上的统治者,而成为人民的管理者或“守夜人”。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人们出让的只是部分权利而非全部。人的根本权利是不可让渡的,正像《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所说:“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国家可以宣布剥夺一个人的公民权,但如果它要剥夺一个人的人权则是难以容忍的。

也许了解了权利的含义,并不能帮助人们搞清楚自由迁徙权究竟是出让给了国家,还是国家出于管理的便利从人们手中擅自夺走的。但通过一个慢镜头至少我们知道,人的权利无须证明,而国家在人的权利面前必须证明它的正确性与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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