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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远没达到使用周期,可颜色已经“老旧”,和新铺设的地面砖相比显得很不协调,会有损城市形象。尽管全部翻新街道地面砖会多花几百上千万的建设资金,可和提升市政形象这个更光辉的目标比起来值得!再说政府还可想办法把部分建设资金分摊在部分市民身上,H县的财政不用为此工程全部买单。
某县官分摊资金的方式如下:
与街道两旁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建筑相临的人行道由这些单位“买单”;不属“单位”的街面店铺门前的“彩砖”由私营店主买单。
这个“摊资创意”在执行过程中必然会遇到难以用正当合法手段克服的困难:一是收费会遭到部分市民的合理抵制,单位出资的那部分还好说,反正单位的钱也是纳税人的,单位领导不会拿官帽子去维护什么“公正”,实在有个别不识时务者可考虑换“领导”;关键是私营店主出的那部分钱,要他们额外分摊与他们不相干的工程费用谈何容易?二是政府不能下达强令单位和私营店主出资的收费文件,因为正当合理的市政工程是政府的职能,纳税人的钱就有部分用在这上面,不能因此另外向市民摊派;至于非正当合理的市政工程市民就更没有理由承担了。所以这样的收费文件是不合法的……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县官自有县官的绝招!政府不好出面就动用不在乎社会影响的“边缘势力”。
政府把铺设街道彩砖的工程交给某公司的一位副经理承包,之所以选择此人除了他的“知恩图报”外,更重要的是他的黑社会背景,有能力把政府不便出面的一切阻力“摆平”!
于是“彩砖工程”得以按预定的规划“披荆斩棘”地向前推进,在怨声载道之后私营店主都乖乖交出了摊派给他们的工程费,每平方米工程费超出市场价好几倍……
在工程快要完工时,副经理遇上了一个懂政策懂法律且喜欢“较真”的“刺头”,一位从外地归来的知识分子店主。
当副经理带人上门时,知识分子用平静的语气道出了下面几点不满:
一是市政工程费用应该由政府买单,他是纳税人,每年纳的税就有部分属市政工程费用,不应另外由纳税人承担这部分费用,否则纳税人的钱干什么用了?
二是他家门口的彩砖是前年铺设的,砖上的彩色铀质犹在,远未超过正当使用期限,现在毁掉重铺是否合理?
三、就算必须交钱,你也得拿出政府的收费文件和政府出具给你的收费授权委托书,否则我怎么知道政府是否真的要我们出这笔钱,怎么知道你能代表政府?
四、你们标定的地面砖价格比正常市场价高出几倍,事先又没有就地面砖的价格征求我们的意见,无端强令我们付这样的高价和抢劫有什么两样?
…………
副经理没有回答他的问题,而是打了几个电话,十分钟后来了几位泼皮混混,狠狠地给了知识分子几下,然后一帮人扬长而去,去时丢下话明天必须送钱,否则有他好看的!
知识分子拔了110,一刻钟后来了两位警官,对事情经过做了笔录,丢下一句听候处理走人。
当知识分子认定副经理等人会受到法律惩处时,第二天那帮人又找上门重重给了他几下,末了还把手机递给他让拔110……
第三天知识分子去政府大楼挨家申诉,可没有人理会此事,好心人则劝他说那帮人惹不起,交钱是上策。
第四天知识分子乖乖把规定的“工程费”送到副经理手中。
…………
保护每个公民不受非法暴力侵害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当县官为了私利逃避这一职能时,就起到了为虎作伥的有害作用,实质上是和黑恶势力结盟为害社会,执政党的威信也因此被县官空前损害了。
“三光书记”离任的那一年,H县城中心的一大片高楼在政府的一声令下拆除了。那些高楼大多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建造的,远没达到使用期限,其中的一座四层楼房还是政府在世纪之交建造的一处形象工程。
“三光书记”决定在那片废墟上建造一座广场!
H县在一年前已经建造了一座广场,也是“三光书记”上任后的政绩之一?
一任县委书记在国家级贫困县建了两座县城广场,为此还拆除了一大片八成新的高楼,也算是县官的一大亮点了。“三光书记”果然有过人之处!
问题是一个贫困县有必要建造两座广场吗?这个县的钱难道真的多得没处花吗?就算真个有必要多建一座广场,难道就找不到另外的空间?非要拆除花费大量纳税人的钱建造起来的一大片高楼不可吗?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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