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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乞的权利与施舍的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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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若水山人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7-30 20:46:22 | 【字体:小 大】 |
“不要直接向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施舍钱物”。
如果从善治的角度考虑,政府对乞讨行为进行必要的治理是名正言顺的。比如打击强逼未成年人行乞,对组织老幼病残以行乞为名进行谋利的人进行惩处,救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乞丐等等。
但是,我们更多听到的是各个政府部门对限制乞讨行为的强调,却鲜有看到相关部门对拐卖、强逼未成年行乞行为有何处理,对组织老幼病残行乞谋利的“丐帮头目”如何法办等等。
有关部门称所谓“职业乞丐”(“职业乞丐”其实是一个十分不严谨的称谓,此处不赘述)行乞谋利、不劳而获,却未有令人信服的证据;一方面,呼吁人们不要施舍以免被骗或助长不良行为,另一方面,并未主动向市民提供救助站的联系方式。
在这里,我想说的是:人人都享有行乞的权利与施舍的自由,政府不应该以何种理由或形式进行干预。
通过乞讨获得生存,是人人享有的权利。这项权利的来源,不仅出于维护生存权的内在需求,密尔的“伤害原则”也告诉我们这是不可剥夺的自由——只有当一个人的行为对别人构成伤害时,我们才有权利限制他的自由。除此之外,个人有做任何他想做的事情的自由。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乞丐的行为对他人构成伤害,谁又有理由限制甚至剥夺他们行乞的自由呢?
在中国,乞丐(哪怕是所谓的“职业乞丐”)大多数是靠出卖自尊来营生。也许有人会说,很大一部分乞丐是骗人的,他们利用大家的爱心骗取钱财——这样的乞丐,我想是有的(可能还不少),但这并不是禁止(限制)行乞的理由。反对“职业乞丐”靠装可怜博同情,这样的人遇到“真乞丐”是否能心生怜悯也是值得怀疑的。人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在合法的前提下,如果行乞能使乞丐获得幸福,有何不可呢?要改变的,是中国(部分)乞丐那种靠抱大腿、扯衣服等带有强行乞讨的方式,若能如法国、美国等“职业乞丐”,靠拉提琴,做一些表演获得施舍,这也算是劳动所得吧。如果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这已经超越了行乞的范畴,相关部门理应有所作为。
施舍的自由,是我们处置个人合法财产的自由。不管是从法律还是道德的角度,政府规劝市民不要向乞丐施舍钱物都难以找到站得住脚的理由。只要不对社会造成伤害,如何处置个人合法财产,政府部门无权干预;至于对可怜(哪怕是装出来的)的人心生怜悯进而施舍,谁人可以干涉?
“只要不直接向街头职业流浪乞讨者施舍,街头流浪乞讨现象会迅速减少”,这样的逻辑,跟前段时间山西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惩治黑煤窑的思路可谓异曲同工——涉煤区从事非法采矿民工的存在,是私挖滥采难以根治的一大原因。如果能震慑农民工拒绝进“黑煤窑”打工,私挖滥采的问题也就解决了。这是典型的懒政思维。
如今,我们的社会出现了一些强势人群对弱势群体的偏见,甚至,少数掌握话语权、决策权的人,总希望制定一些所谓的规章制度以巩固自己的利益——他们期望城市建立起更高的门槛,挡住农民工,赶走乞丐——他们喜欢表面的繁荣与光鲜。
在限制乞丐行乞行为,规劝人们不要施舍的理由中,相关部门往往会抬出一些如乞丐“好逸恶劳”、“利用爱心、善心和同情心”等等词汇,对乞丐进行道德攻击。
然而,我们是要建设一个法治的社会、和谐的社会,应该允许各色人等持有不同道德观念的自由。如乞丐持有的道德观念,就不能以任何法律法规的形式加以剥夺。“法律所应该处理的不是私人的道德质量管理问题,因为在一个自由社会中,人们有权利接受不同的道德理念,如果社会允许人们有这种自由的话,就不应用法律这种强制性工具去强逼人们做一些他们不想做的事情,或是强逼人们不做一些他们想做的事情”(石元康)。
再者,一个公平的决策,应当是建立在各利害相关者公正平等的博弈基础之上,对于限制行乞或规劝施舍等规定或通告,哪个制定者征询过乞丐们的意见或设身处地换位思考过他们的想法?
现在的乞丐们几乎没有声音了,但属于每位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我们要坚决捍卫。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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