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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看中国有闭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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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岳伍 文章来源:凯迪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9 21:45:52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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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长个嘴巴,就是要说话的。开启还是关闭说话功能,悉皆自由。是故,不独外国有闭嘴权,中国也是有闭嘴权的。这本来不应该成为问题的,遗憾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先生近日张嘴说了,法律没有规定闭嘴权,犯罪分子必须开启嘴巴的说话功能。肖扬先生的原话是,“国家法律规定,任何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交待自己所犯的罪行。到现在为止,法律还没有规定有沉默权”。肖扬先生此说被媒体广泛报道,有的媒体大字标题就是,中国没有沉默权。http://news.china.com/zh_cn/focus/2007lh/gdxw/11060264/20070315/13990713.html
我们中国,真的没有闭嘴权吗?不,我看还是有的。
我们必须明了,一些人类基本的行为,是不劳法律规定而人们就能自主的。假如必须法律规定了,人们才能自主做出那些行为或者不做出那些行为,否则即视为违反了法律,那人们每天要睁开和闭上多少次眼睛啊(眨眼),那岂不是人人都违反了法律规定吗?──到现在为止,法律还没有规定人有闭眼权!
人们张嘴闭嘴的行为,和张眼闭眼是差不多的,和吃喝拉撒,和睡觉起床等等是很类似的,早在没有法律之前,人类就天天做那些行为了,那些行为具有天然的合理性、神圣性。此类行为,人们是可以不待法律授权而自行主导的。谁也不能因为法律没有作出这方面的规定,就否认人们享有此项自由,剥夺人们此项自由。
因此,假设现实确如肖扬先生所说,闭嘴权未得法律规定认可,人类也还是有闭嘴权的,中国也还是有闭嘴权的。假设有人就是不说话,谁有权撬开那人的嘴巴吗?谁有权支持那种撬开吗?
现在,我们不妨看看法律,看看法律到底是否对闭嘴权有所规定。
肖扬先生说,“国家法律规定,任何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交待自己所犯的罪行”,我猜想,这里所言的法律规定,可能就是《刑事诉讼法》第93条,它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如果确实是这条规定,那么,肖扬先生的说法就不无超出法律规定之嫌了。因为,法律条文说的是“应当”如实回答,而非“必须”如实回答。应当即应该,应该即理所当然,但其远非法所当然。而必须即必要,即一定要有的,不可少的,是法所当然的,不如此便断然不可的。一个人应当张嘴说话,但其就是不张嘴说话,我们不能因此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一个人必须张嘴说话,但其就是不张嘴说话,我们可以因此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由此可见,应当和必须的分野大了。
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而仅只规定了应当如实回答,那么张嘴闭嘴的主动权就还是掌握在犯罪嫌疑人手上。其纵然没有如实回答,甚至压根就没有回答,我们又能如何呢?因其非必须回答,我们无法对其采取强制手段迫使其如实回答。个人觉得,我国法律规定不得刑讯逼供,和这里规定的应当如实回答而非必须如实回答,其立法的理路是一脉相承的,都是尊重人的,尊重人的天然属性,尊重基本人权:证明违法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义务。这事实上默认了犯罪嫌疑人有闭嘴权。
肖扬先生在接受采访时说,“到现在为止,法律还没有规定有沉默权”。我觉得这个说法固然有其合理的支撑,但是不够严谨也是显见的。因为,香港、澳门、台湾的法律,自然也算是中国法律不是外国法律,而在那些地方,法律已经明文规定了,有沉默权。例如,香港保安公 司公布了《查问嫌犯及录取口供的规则及指示》第二条和第三条,澳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和第三百二十四条,均规定了被追诉者在任何诉讼阶段享有沉默权,而且还要告知行使沉默权不会受到不利后果。http://www.smxpt.cn/sheke/ziliao1/zl/fzdd/chenmo.htm 我国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对沉默权也做了相关的规定。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95条第二款规定:“讯问被告,应先告知:得保持缄默,无须违背自己之意思而为陈述。”同时,第100条第二款规定:“第95条规定于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准用之”。由上诉条文可见,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并未区分审判前后,皆一体适用有关沉默权的规定。http://www.hicourt.gov.cn/theory/artilce_list.asp?id=3579&l_class=3
因此,不宜笼统地宣称,到现在为止,法律还没有规定有沉默权。或许我们只能说,在我们大陆的法律里,尚未明显出现“沉默权”这三个字。而放眼整个中国,在有的地方,分明已经实行了沉默权。沉默权在部分中国人那里,已经是实实在在的权利,我们面临的问题只是,如何让更多的中国人享有此项很多国家和地区早已享受到的权利,而不是相反,说什么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交待自己所犯的罪行。
另外,当我们探讨法律规定时,我们切不可只谈及宪法以外的法律,却偏偏漏掉了宪法。宪法的权威是最高的,如果其他法律和其相冲突,我们是否应该毫不犹豫地遵从宪法?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沉默权正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重要的基本人权之一,自然属于人权保障的范畴。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更直接地肯定了人有张嘴说话的权利、闭嘴不说话的权利。宪法如同明镜一般高悬着,规定得这么清楚了,怎么还能说闭嘴权没有法律规定呢?
2007-03-18 12: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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