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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不可以不搞“公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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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陈思逊 文章来源:一宁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2-3 23:39:00 | 【字体:小 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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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10、31持枪案嫌疑人公捕大会,最近在江北区举行,请看报道:“当押解‘10、31’案犯的车队一路警笛呼啸来到这里时,上万激愤的市民高喊着‘严惩凶手!’几名嫌疑人吓得面如土色,刘金波竟双腿发软差点跌坐在马路上。当4人被押上台时,人群一下子骚动起来,大量市民欲跨过警戒线向台上冲,现场差点失控,被大批防暴警察挡了回去。”(《华西都市报》11月18日A16版)
公捕、公判、游街示众、当众执行枪决等等,用这些运动式的司法手段,来对待犯罪嫌疑人,在大搞“阶级斗争”年月,简直是司空见惯。当时认为,这样可以显示无产阶级专政的强大,可以打掉反革命分子的嚣张气焰,使人民群众人心大快。孰不知,这正是无法、有法不依和不尊重人权的表现,也反映出一个社会的无序状态。现在建设法治社会,司法进行了种种改革,诸如取消“反革命”罪、实行无罪推定、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和不服逮捕权、对死刑犯采用注射方式执行等,最近,成都对第一个“零口供”进行了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又收回了死刑审批权。凡此种种,都说明法制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司法在走向文明和进步。
可是与此相反,有的地方却不太注重司法程序,不讲究文明执法。就拿“公捕”这件事来说吧,自今年4月,重庆永川召开声势浩大的公捕大会后,舆论对此多有非议。一些司法界人士指出,公捕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使嫌疑人未经法院褫夺的各种权利受到侵害,犯同样罪的,有的公捕,有的又不公捕,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总之,这与一个法治社会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精神并不相符,进而提出废止这一做法的建议。然而,媒体上的呼吁,并未引起司法机关应有的重视,为了“大造声势,震慑犯罪分子”,他们仍沿袭文革遗风,大搞这种运动式的公捕大会。据载,近几个月来,除重庆外,昆明、荥阳、阜阳、西安、石堰、长沙、北京密云、贵州福泉等地,都相继召开了公捕大会。在进行民主法制建设20多年的今天,执法机关 还在公开违法,且各地竞相效尤,愈演愈烈,真令人唏嘘不已。
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45条中规定:无论对已决犯活还是未决犯,在被送入或者移出羁押场所时,“应尽量避免公众耳目,使他们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视或宣传。”比照这一规定,我们在执法中,是否仍存在歧视和粗暴的态度呢?我们贯彻“依法治国”方略,需要从每一件事情上做起,特别是肩负着民主和法制建设重任的司法部门,更应带头遵守法律,执法如山。法治社会的实现需要一个良好的人文环境,而人文环境的改善,需要我们积极地营造气氛。在执法环节中,是否张扬理性,不搞以暴易暴,尊重嫌疑人、罪犯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多给他们以人性的关怀等,都是对文明执法的一个拷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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