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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艳照门事件----谁的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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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本站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12 14:11:00 | 【字体:小 大】 |


事先申明一点,这些艳照我也看了,看过之后,我对当事人也抱有宽容之心,毕竟从行为本身来讲,当事人是在私密场合做这些事的,并不是公开宣淫,作为同样有过性事的成年人,应予理解。我本人不作价值观和道德上的评判。
但萧文的错误首先在于,他把披露这件事的某个人的个人行为与大众对此事件的评论一锅烩了,认为大家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伤害了他们的个人权利。这明显是不对的。
愚以为,首先在网上发布当事人性照的人和后来网友们的评论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件事。一个人,无论他是明星还是普通人,隐私权都应该受到保护。这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原则。香港那个首先发布艳照的人肯定是违反了这个原则。香港法律对此具体规定是什么样的我不清楚,但香港警方一开始就高调介入则肯定有它的法律依据。据此我们可以判定这个人违反了香港现行的法律,他理应为他的行为付出代价,受到法律惩处也毋庸置疑的。但必须要分清的是,他的个人责任不能无限延及广大受众。互联网是一个公共的开放空间,所有人都有权参与。任何一件事,无论它以什么方式被发布在互联网上,只要引起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它就变成了一个公共事件,网友就有权评论,这与它的发布方式无关。它的发布方式可能违法,但违法只能由发布人承担,受众并没有参与发布,他们看到的只是这个事件的内容,关注的是这个事件本身,他们有这个权利。他们可以不去追究信息的来源,但他们有权对信息的真伪做出鉴别、进而有权对该信息给予价值观和道德上的评判。
因此,萧文指责说“艳照门本来不是一个公共事件,现在则成了一个社会公众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事件”是站不住脚的,也混淆了概念。艳照和艳照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事件。艳照是当事人性事活动中自行拍摄的,是私密行为,即便这些当事人是明星,是公众人物,他们正常生活中的性事别人也是无权置喙的,你要窥视就要付出代价。但艳照门则是有特定涵义的,它是指艳照被放到网上后引起热评形成的公共事件。参与评论的网友媒体并没有参与艳照的发布,他们并不构成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侵犯。桥归桥,路归路,一码归一码。两个事件,两个过程,不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
其次,萧文说“即使这些照片都是真的,当事人有没有错,那是他们自己的事情,如果拍照的时候,他们各自都没有婚姻,那就什么错也没有;如果拍照时,已有婚姻,那是他们在婚姻道德中的错,唯有他们的配偶才有权与她们理论婚姻的忠诚问题,外人无权置喙,更无权谩骂”,这样的说法也是没有道理的。这里面又混淆了自由和道德的概念。我知道萧瀚先生是一个自由主义者,我也是,但自由不是无边界的,自由主义的产生也是以整个社会道德的发育程度程度为背景的。其实萧瀚先生这里强调的恰恰是自由的边界,意即私域自由不容侵犯,但他却混用了道德的概念。 尽管没有道德的自由其实是放纵,但是,从纯粹的自由理念出发,个人的放纵如果不侵害到他人的利益也是可以接受的——这也是我在本文一开始就强调自己不对艳照门事件做价值判断的理由。但既然萧瀚先生谈到了道德,却只强调婚姻道德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事、外人无权置喙则让人难以理解。道德是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共同的社会生活形成共同的道德规范。道德的产生、发展和稳定有赖于每个人的参与,所有人都不是局外人,每个人的行为都对他人产生正面或负面的示范、引导和暗示作用,因此,任何人都对别人的行为有权作出自己的道德评价。当然,他们的评价不一定会对行为人生产直接的束缚、制约和压迫,也未必正确,但当他们感觉自己信奉的道德观念受到冲击、威胁,他们有权作出反应。法治社会,不在于压制人们的道德评判,而在于用法律的底线维系起码的道德准则。婚姻如果只是两个人之间的事,就没有必要制定《婚姻法》来调整和规范当事人的行为。而《婚姻法》的产生,也必然以社会业已形成的为公众所接受的道德规范为基础。
萧文也承认作为公众人物,艳照门的当事人有义务承受社会对他们的较高期待,他们也应当有承受社会对他们轻微伤害的雅量,但认为这种期待和伤害应该有个度。从大的原则上讲,这是不错的。但什么是度?萧文给出的标准是“严重影响甚至可能对他们家庭生活带来严重危机”,这大体上也不算错,因为这是可以量化的指标。从源头上讲,这个度的上限是艳照发布人违法发布造成的,但他已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今天下午网上有消息说发布人和他的一个助手已经被香港警方抓获,此前香港警方也已抓获涉案者数人,而所有评论该事件的网友和媒体则是在行使对公众人物监督的权利,其“度”的范围也在萧文所承认的这些公众人物“也应当有承受社会对他们轻微伤害的雅量”之内,起码到现在为止,我们没有看到有哪个艳照门当事人站出来指责网友和媒体的言论不恰当。这就是公众人物应该承受的代价。
行文至此,我必须说明,我对某些网友的侮辱性谩骂也是反对的,某些说理的朋友其表达的观点我也不完全赞成,但这跟萧文指责的艳照发布人和网友媒体评论共同违法是两回事。对于公众事件,网友的知情权和表达权是不容否定的,这与言论是否正确无关。萧瀚作为一个有影响力的公共知识分子,应该是知道这个道理的。
最后,我也要对那些关注艳照门事件的网友说一句:看了,说了,算了,收藏或删除自己选择,就不要再传播了。一则违法——不符合大陆现行法规,吉林警方的表态就是证据;二则还是要有宽容之心。艳照不是当事人自己发布的,从纯粹的法律意义上讲,他们也是受害者,否则香港警方也不会抓捕艳照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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