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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自由思想的来源
作者:吴飞 文章来源:凯迪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27 15:38:16 | 【字体:

美国表达自由思想的来源

作者:吴飞
  
内容提要:美国的表达自由是建立在其人权理论的基础上的,而他们的人权思想则秉承了欧洲的学术思想的传统。古代希腊、罗马、基督教、中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的人权思想象一条源远流长的清流奔流不息,而在启蒙时代则终于蔚为大观。在启蒙时期,人权思想家们以理性为武器,对旧的宗教、信仰和思想传统提出了全面的挑战,将人权学说推向一个历史的新高。美利坚合众国的开国者们的人权思想显然受到了启蒙思想的直接影响。

关键词:表达自由、启蒙运动、杰弗逊

我们也许不能相信,55位美国的制宪者在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上起草的宪法中竟然没有一条保障人民权利的条款,因为他们认为宪法并没有授权联邦政府有任何可规范人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联邦宪法中规范基本人权保障的规定。这立即就遭到一些人的反对。弗吉尼亚州的乔治梅逊和州长埃德蒙伦道夫,还有麻省诸塞州的艾尔布里奇格里,虽然参加了制宪会议,却为此而拒绝在宪法文本上签字。独立宣言和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的作者托马斯·杰弗逊,当时正在巴黎,没有出席制宪会议。事后,他大声疾呼要补上这个缺陷。制宪会议以后,乔治华盛顿寄了一份宪法给巴黎的拉法耶特。拉法耶特在盛赞美国宪法的同时,指出了美国宪法缺少权利法案这一缺陷[ii]。为赢得批准宪法,联邦主义者答应纠正这个缺点。1789年,新国会在首次会议上就得出了修正案,并于1791年得到批准。这十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其中的第一条修正案宣布:“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iii]据此美国人认为他们的宪法阐明了自由社会的基本支柱:思想自由和表达自由。本文的旨趣是美国的制宪者们在确立第一修正案时,其思想来源是什么?那些人的什么样的理念对于美国人制定第一修正案起到了关键性的影响?以及美国是如何理解这些思想的。

美国的表达自由是建立在其人权理论的基础上的,而他们的人权思想则秉承了欧洲的学术思想的传统。古代希腊、罗马、基督教、中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时期的人权思想象一条源远流长的清流奔流不息,而在启蒙时代则终于蔚为大观。在启蒙时期,人权思想家们以理性为武器,对旧的宗教、信仰和思想传统提出了全面的挑战,将人权学说推向一个历史的新高。美利坚合众国的开国者们的人权思想显然受到了启蒙思想的直接影响。

他们几乎毫无保留地吸收了格老秀斯和斯宾诺莎的天赋人权的思想,并将人生而平等和天赋人权的思想写进了《独立宣言》。

法国启蒙主义者的人权学说在世界人权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三位伟大的人权思想家孟德斯鸠、伏尔泰和卢梭的思想对美国甚至是全世界的思想产生了深远而广泛的影响。孟德斯鸠认为自然法保证了人权的存在,而一个民主社会要想保证公民的权利,就必须建立一种三权分立的政府机制,对权力作制衡。他说没有三权分立的政府,就没有政治自由。伏尔泰强烈鼓吹个人自由和宗教自由的思想,对公民的表达自由权也相当重视。他多次指出十八世纪法国和欧洲各地政府和教会当局之所以热衷于箝制言论和出版自由,原因在于他们不了解书籍出版的正面功效。伏尔泰认为很多书籍确令人厌烦,但几乎没有一本书会直接带来罪恶。因此他认为如果一本书使你不悦,那就写另一本书去驳斥它;而如果一本书使你厌烦,那你就不必理会它。而根本上就没有必要咬牙切齿要置之于死地。伏尔泰认为危险的不是书,也不是思想,而是行动和人。因此他主张政府当局要让公民去自由思想、自由阅读和自由发表。所以他写出了那句振聋发聩的名言:“我反对你的意见,但我却誓死维护你说出这个意见的权利。”伏尔泰关于个人自由、宗教自由和言论自由的观点,加强了美国人权政策在这一方面的倾向,使个人主义的人权观在美国更加坚固[iv]。

而英国人权思想同样对美国的人权理论提供了养料,被恩格斯称为英国启蒙主义的先驱之一的政论家、诗人弥尔顿于1644年发表了《论出版自由》,密尔顿在这篇名著中提出了“自主原则”,他说道:“让她(真理)与谬误交锋吧,谁看见在自由而公开的交战中,真理会败下阵来?”他说:“上天给他理智就是叫他有选择的自由,因为理智就是选择”。弥尔顿的人权思想震撼着英伦三岛,吹拂到了北美的上空[v]。

弥尔顿是在人类对上帝的恩赐的需求中寻求保护人的言论自由权利,还没有进入新闻自由的实践层面,但他还是触及了新闻传播的核心问题。如他认为,出版自由是“一切伟大智慧的乳母,它像天国的嘉惠,使我们的精神开朗而又高贵。它解放了、扩大了并大大提高了我们的见识”,它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vi]。”而一切出版管制不管其动机如何,其实质都是以宗教法庭的形式,实现权力与利益的结合,从而在根本上剥夺人民的权利。这是对自由、对人权的侵犯[vii]。同时,在他看来,出版自由的实质性目的是杜绝献媚、广纳忠言、开明地听取人民的怨诉以及容忍不同意见的争论。正是从这样的表述中,人们很自然地引申出新闻自由的思想。

  弥尔顿的出版自由思想概括起来有几个特点:1、坚信出版自由是天赋人权,是公民神圣的个人权利;2、其出版自由思想的理论假设是相信人类出于理性与良知,在全面了解事物的前提下自然会作出正确的判断,不会受到坏思想的腐蚀。“只要心灵纯洁,知识是不可能使人腐化的,书籍当然也不可能使人腐化”;3、基本没有涉及出版者行使出版自由的限度,只是针对政府与公民在出版管制问题上的分歧,极力主张报刊不受政府的控制和影响,使公民得以了解各种观点;4、认为出版自由是一种有限的自由,“凡是不能自制的人,以及由于心志鲁钝或错乱而不能恰当地管理自己的人”,不配享有出版自由,出版自由只能是庄重、高尚、有教养的人们的特权;5、当时英国报业尚处形成阶段,弥尔顿出版自由的主体主要还是出版家、思想家,并没有着重指向新闻工作者。

弥尔顿提出的出版自由观念,以及从中引导出的“观念的自由市场”、“自我修正过程”概念,后来在美国发展成为报刊自由主义理论,而这个理论,正是近代资产阶级新闻传播的思想基础、西方文明的指导原则。1919年,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在阐发了宪法第一条修正案的思想时指出“人们所欲求的最高的善,最好是通过观念的自由交易来实现。检验真理的最好办法,是让思想的力量本身在市场的公开竞争中获取承认。”[viii]他还强调,不仅赞同我们的人有表达自由,而且“我们所憎恶的思想也有表达的自由”。我们是不是可以看到弥尔顿的影子?

英国的辉格党杰出的理论家约翰·洛克对美国人权思想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洛克宣称人权就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他强调法律不是对自由的限制,而应保持在对自由限制的最小范围之内。洛克的思想影响了美国人权政策和美国历史的发展。因此杰弗逊称洛克是与“培根、牛顿一样,是有过生命的人中的三个伟大的人之一”[ix]。杰克逊在起草《独立宣言》时,对于人权的三要素的选择中,他直接引用了洛克的生命权、自由权的提法,只是谨慎地用“追求幸福的权利”取代了洛克的“财产权”。

英国另一位“影响第一修正案最大的人”[x]是斯图亚特·密尔。密尔是的一位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第一修正案实施后曾在美国长期居住。他在著名的《论自由》一书中,鼓吹表达自由。他公开声明信仰真理,相信真理的力量。他认为表达自由是表达真理的最好方式,镇压表达自由是错误的。他反对政府对发表一种意见的禁止,无论这种政府是人民的还是非人民的政府。他陈述这种禁止自由讨论的弊端:

“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对后代和对现存的一代都是一样,对不同意那个意见的人比对抱持那个意见的人甚至更甚。”

具体而言,密尔是从四点递进的论据来论证言论自由对于人类精神福祉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的。[xii]第一,如果被权威压制的意见是真确的,那么我们就失去了获得一个真确的认识的机会。这自然是不应当的。第二,即使被迫缄默的意见是一个错误,它也可能是而且通常总是含有部分的真理。而另一方面,被公认为正确的意见也难得是或从不全部是真理:既然如此,只有借助对立意见的冲突才能使不完善的真理有所完善。第三,即使公认的意见不仅是而且全部是真理,若不容它去接受猛烈而认真的挑战,那么它就会逐渐脱化成一个教条。坚持它的人们并不能够深刻认识它的合理性,而实际上和坚持一个偏见的情形是一样的。第四,在上述情况下,教条即有可能丧失或减弱它作为真理的本来意义,并有可能失去对人们品行的陶冶作用,因为教条已变成一种纯粹的形式和术语,不仅对于优良生活是无益的,而且妨碍人们以理性或亲身经验去体味真理和培养真正的、虔诚的信念。

密尔所论可以归结为一点,即言论自由和意见的多样性是真理浮现和彰显的必要环境,在此环境之中,真理具有自我矫正能力,真理的运动是一个自矫纠正的过程,而权威的干涉只能破坏这一过程。

    但是密尔在表达自由上的立场是矛盾的。他一方面主张表达自由,而另一方面又主张剥夺有害的,可能损伤其他人的言论。他特别指出:“积极的煽动性言论,会挑起有害的行动。” 因为在密尔看来,“每人既然受着社会的保护,每人对于社会也就该有一种报答;每人既然事实上都生活在社会中,每人对于其余的人也就必得遵守某种行为准绳,这是必不可少的。这种行为,首先是彼此互不损害利益,彼此互不损害或在法律明文中或在默喻中应当认作权利的某些相当确定的利益;第二是每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他自己的一分(要在一种公正原则下规定出来)。这些条件,若有人力图规避不肯做到,社会是有理由以一切代价去实行强制的。”

在谈及美国的表达自由思想之源头时,我们还需要论及杰斐逊。美国新闻学者韦尔伯·施拉姆在《报刊的四种理论》中曾指出,确立自由主义报刊思想的,至少有三个英国人(John Milton, John Erskine, John Stuart Mill)和一个美国人作出了卓越的贡献。这个美国人就是政治家、哲学家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xiv]杰斐逊在其起草的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草案中宣称:“真理是伟大的,如果任其自然,她终将得到传播。她是谬误天生的强大敌手,对争辩无所畏惧。”[xv]他说,“我们相信最终会证明,人是可以受理性和真理支配的。因此我们的第一个目标是给人打开所有通向真理的道路。迄今为止,找到的最好的办法是新闻自由。”杰斐逊的新闻自由观更多的是从发挥报刊媒介监督政府、启迪民智的作用出发。他写道:“我本人相信人民的良知永远是最强大的军队。他们可能会暂时被引入歧途,但很快就会迷途知返。人民是统治者唯一的审查者;甚至他们的错误也有助于使统治者遵守其体制的真正原则。过份严厉地惩罚这些错误就等于镇压公众自由的唯一保障。防止人民进行这些不正当干预的办法,是通过报纸让他们充分了解国家大事,并努力使报纸进入千有万户。由于我们政府的基础是人民的舆论,首先就应当使舆论保持正确;如果让我来决定,到底有政府而没有报纸,还是应该有报纸而没有政府,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xvi]这段语录被美国新闻界作为标准的范文不断地复制出来。杰斐逊坚信:“可以放心地信任”人民,“让他们听到每一种真话和谎言,并且作出正确的判断。”

  当时的政党报刊政治色彩浓厚,为了达到政治目的、摧毁对手,不惜施展人身攻击等低劣手段。主张新闻自由的杰斐逊成了政党报刊攻击个人的最大受害者,但他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即报刊有监督批评政府的权利,不管报刊的批评有多大的错误,联邦政府还是尽量少干涉为妙。他在1802年写给Volney的信中写道,联邦党人“让自己的报纸充斥着谎言、诽谤和狂言。……我们正在进行这样的实验,看一看不借助强制,光凭自由讨论,是否不足以宣传和保护真理,是否不足以使政府在行动和观点方面保持纯洁和正直。……我将保护它们撒谎和诽谤的权利。”[xviii]在其第二次就职宣言中,他甚至说,如果一个政府在批评面前站不起来,就该倒台。这些显示了他豁达、大度的政治家姿态。当然,他也反对报刊滥用新闻自由损害公民的名誉。他也曾抱怨说:“从没有读过报纸的人比那些读报纸的人更了解情况,正如一个一无所知的人比满脑子装满谎言和谬误的人更接近真理。”[xix]他发现报纸过度自由会造成一种“危险的情况”,认为新闻的客观性和理性竞赛必须根据美国人民的最高利益予以限制。所以他呼吁用“有益的压制”来对待“虚假的诽谤性文章”。在他担任总统期间,他甚至未能阻止手下人试图给反对派主编施加限制,典型的就是对约瑟夫·丹尼(Joseph Dennie)的起诉。原因只是此人的一些言论被共和党人认为是煽动性的。[xx]这表明一个真诚的民主主义者面对现实,也处于两难境地中。

  杰斐逊当政时确实身体力行坚决贯彻其新闻自由思想,但他那个时代却被称为美国新闻史上政党报纸的黑暗时期,这表明,弥尔顿时代坚信的人类理性至上、个人自我引导及真理不受约束就能战胜一切的天真观念已经受到挑战;而经过无限膨胀后新闻自由的名义下往往掩盖着种种荒谬的行为。新闻自由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空想的性质,在实际运作中极易成为纯粹政治斗争的武器,被用来充当国家机器的润滑油。所谓天赋人权、绝对自由只是一种空洞口号,并无多少政治或社会的根据。

在当代,经过数百年民主制度的培育,表达自由的信念在西方社会已经根深蒂固。J·阿特休尔针对美国的情况指出:“的确,对第一修正案思想的信仰之根深蒂固,有如对宗教教义的信仰一般。以至于在美国,人们把它赞誉为‘美国生活方式’的本质性的一部分。” “我们能够很有把握地指出,美国公民的基本假设之一,就是认为民主制度之所以兴旺,某种程度上归因于新闻媒介传播的信息。”

从第一修正案通过至今,二百多年过去了,美国的宪法制度在实务动作的经验积累以及在宪法理论的讨论以及宪法架框上,都相当丰富充实。尤其近八十年来在表达自由方面的发展,无论是法院的判决还是学术的研究方面,无论是其数量还是内容的多样性上,都是远远超过其他西方国家。在美国,将表达自由看作是人权中最基本的权利之一,似乎已经成为最广泛的共识。因此有人认为美国是世界上言论最自由的国家,他们的公民实际享有的言论自由的保障亦优于他国[xxii]。因此研究美国表达自由法制方面的发展情况,对我们了解美国,进而了解西方民主社会的表达自由理念与政策,是必不可少的。虽然我们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与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无论是目的、基础、理念与原则等等都有着根本的区别,但在全球化进程日亦加快的现代社会,我们了解和剖析资本主义的法律思想也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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